項目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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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步驟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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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:
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 |
【步驟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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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,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,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,以便據以引進移工。 |
【步驟三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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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,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。 |
【步驟四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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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,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移工,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。
以下請依個人狀況,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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